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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9〕88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84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市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子基金组建方案、重要直接投资项目;投期非正常变更与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产业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组织产业基金运作绩效考评。具体负责组织金融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开展金融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金融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制定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领域产业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组织上述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监管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实施上述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投资方案评审及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考评。

第八条 授权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通商集团”)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领域由宁波通商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金融领域由宁波金控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别出资设立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和聘用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对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完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产业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运作事宜;负责派遣代表监管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定期向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采取“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区县(市)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应注册在宁波市内,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25%,市、区县(市)政府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0%,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人)。子基金对市内实体经营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市、区县(市)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实际出资额的2倍。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对少量全市性重大产业项目可进行直接投资,具体可通过新设公司、受让股权、增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直接投资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一般应采取同股同权方式,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金融等七大产业,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合作,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该项禁止规定仅适用于参股子基金)。

经市政府批准的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6.承诺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拟订具体项目投资方案、专家评审、报批、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十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区县(市)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宁波金控或宁波通商集团提出子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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