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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9〕84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3日

 

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包括现有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以及其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出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政府出资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 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投资基金,通过市国有投资公司间接出资设立,以投资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由市国有投资公司代行投资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通过投资基金公司间接出资。

 

第二章 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投资基金领域应限定在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领域,重点聚焦创业创新、产业重大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资本投入。

第六条 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有关行业(领域)投资基金,应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应严格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主管行业特点,会同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面向各区县(市)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经尽职调查、投资评审等程序由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导行业(领域)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具体承担某一行业(领域)投资基金业务指导和运行监管职责的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

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内部责任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议事规则,加强对投资基金运作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实体应在宁波市登记注册,且在宁波有实体团队或常驻工作人员。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实体应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其中: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其委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投资基金总规模5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应选择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该项禁止规定仅适用于子基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市政府批准的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投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可采用 “子基金”、“跟进投资”、“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其中: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子基金”模式运作,投资领域为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子基金”运作为主,部分采取“跟进投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我市初创期企投资;市产业发展基金实行“子基金”运作模式,对重大产业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

第十七条 采取直接投资的,应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直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按投资决策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形成多元化出资结构,实现各方出资合理制衡,确保基金市场化运作。各出资方出资要求如下:

(一)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人);

(二)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0%;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章程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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