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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2016年6月7日

 

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5〕212号)文件精神,设立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经费资助、奖励等形式下达。主要用于商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商标公益宣传、培训教育以及商标品牌战略课题研究等有关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

  第三条  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规范、择优、高效”原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资助对象以及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标准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行动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方向为:

  (一)推动实施“名品”工程。重点针对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单位、被新认定为省级商标品牌基地、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适当奖励;

  (二)推进品牌指导站建设。充分发挥品牌指导站基层平台作用,通过丰富建站模式、落实定期考评等,对获评市星级品牌指导站、省级示范品牌指导站的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一定额度经费资助;

  (三)加快商标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商标品牌价值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商标品牌数据库建设以及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领域等有关商标品牌项目建设,资助重点聚焦优势品牌打造、行业品牌发展以及商标权益维护等。

  (四)支持开展商标品牌战略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组织有关商标品牌培训教育、品牌咨询、宣传推介、展会论坛以及商标品牌课题研究等活动给予适当资助。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五条  资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对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单位或其他非政府部门组织,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二)定期考评基层品牌工作指导站工作,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定期考评,并根据每次考评结果对获评市三星级(省级示范)品牌指导站的,给予每家5万元经费资助;获评市二星级品牌指导站的,给予每家4万元经费资助;获评市一星级品牌指导站的,给予每家3万元经费资助。

  (三)对本办法第四条(三)、(四)款规定所涉及的用于支持商标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商标品牌战略宣传教育等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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