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局各下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着既要开立规范、管理统一,又要在确保安全和效率的前提下办事便捷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建立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为主的银行账户体系,单位资金应主要存放在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经费管理,合理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单位撤销“津贴补贴专户”,账户余额并入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三、各地税区局下属的基层税务分局撤销“基本存款账户”、“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如有业务需要,可以凭“机关非法人”代码证将“基本存款账户”变更为“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和食堂经费的收入、支出。
四、各单位现有银行账户和定期存款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见附件)和相关材料于6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后勤管理处。
附件: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效率,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和补充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及下属各地税区局(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和各事业单位,以及由各单位主办或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学会(协会)、工会等组织(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公款是指各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第四条 各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竞争性存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开户银行公开招投标工作,办理局本级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指导、督促下属各单位的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
市局下属各单位财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主要有单位基本户以及食堂、工会、协会(学会)基本户;专用存款账户主要有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专户和“三代”税款手续费专用账户。
各地税区局下属的基层税务分局如与上级部门路途较远、不便及时结报费用的,可以凭“机关非法人”代码证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和食堂经费的收入、支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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