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财政局 > 正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结合《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4日

   宁波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结合《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行政会议中心或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会议定点管理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市财政局统一负责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鄞州六个区的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各行政区划内会议定点场所确定。

  第五条 市、县两级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先书面报送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价格由各地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控制在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

  第十条 具备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均可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各级党政机关驻宁波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各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本市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续约规定的定点管理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重新注册,并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做好我市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操作细则,拟定本区划内会议定点场所招标协议书,开展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示,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201×-201×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


附件:

201×—201×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主要条款)

  协议名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财政局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市××县(市)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市财政局有关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5.“招标文件”是指《201×—201×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6.“服务对象”是指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对象,即:全国范围内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201×—201×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三、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条款;

  (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

  (一)从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甲方确定乙方为201×—20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待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宁波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4.甲方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乙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5.有权在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三)甲方的义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caizhengju/20180913/70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