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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县(市)、区属地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宁波市与各县(市)、区会计管理分级管理体制,强化市局对全市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宁波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宁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和管辖原则

  所有持有由宁波市财政局直接签发和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包括宁波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由宁波市财政局代管的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内的会计从业人员。

  下放的会计从业资格,按照属地原则由会计从业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进行管理。

  二、下放工作程序

  (一)下放时间安排

  自2015年10月1日起,经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及外地调入宁波市的会计从业人员,办理领证和调入手续时,统一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

  其他由宁波市直接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属地管理。

  (二)下放办理程序

  下放的会计从业资格,不需要单独办理调转手续。2016年1月1日起,会计人员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换发新证、继续教育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设立的会计服务窗口办理。

  三、下放后相关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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