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促进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21日
附件
宁波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促进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消费,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目录范围,可以依照财建〔2012〕851号、财建〔2012〕852号、财建〔2012〕853号、财建〔2012〕854号有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
补贴产品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和清算资金,及时向各县(市)区下达资金;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是本地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直接受理、审核本地区财政资金补贴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及时统计上报各类推广信息。
第四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企业、单位。
第五条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国家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推广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第七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补贴资金均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有关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财政或经信(发改、经发)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同时,应真实、完整地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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