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房租资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聚贤街道区域企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高科〔2019〕79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甬高科党〔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双创中心管辖的宁波高新区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双创园”)内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经费资助计划的企业。

二、资助政策

(一)属地原则

原则上仅对创新创业企业租用双创园内的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给予房租资助。

如双创中心无法提供双创园内合适的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由双创中心招商部门协调安排租用高新区范围内其他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的,亦纳入资助范围,但须由双创中心招商部门出具场地联系确认单(附件1),报请双创中心分管主任、主任签字同意。

(二)明确时间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甬高科党〔2020〕19号)文件中的“自落户之日起”,明确为创新创业企业实际租用场地之日起,但实际租用场地起始日与创新创业项目经费计划发文日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资助金额

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创新创业企业每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租资助(生产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办公、研发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且每年获得的房租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企业所获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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