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专业园,相关软件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发展,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19〕11号)文件精神,根据统筹安排、分批申报、高效兑现的原则,拟启动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APP、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单位);

2.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并按时按要求完成2022年度数据报送工作;

3.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若在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有违法经营、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偷税漏税、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不予享受当年扶持政策。

4.凡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采取虚开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补助资金,当年及今后两年禁止享受区级各类软件产业相关政策补助,并向社会公告。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2年度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材料顺序准备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上封面(附件2)并胶装成册,签字盖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同电子PDF版(须同纸质版内容一致)一并进行报送。电子版名称修改为“申报项目名称—企业名称”,例如:“落户注册资金补助—XXXX有限公司”。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注册地址向所在街道、专业园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向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企业逾期未报送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街道(专业园)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奖励方案,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及签字、盖章后的审核意见汇总表(附件3)于5月5日前报送区工信局。

咨询电话:

区工信局:张老师,89288614;

双创中心:俞老师,89289235;

软件园:王老师,89289211;

梅墟街道:薛老师,88483098;

新明街道:王老师,87908515;

贵驷街道:戴老师,86559729;

         聚贤街道:王老师,89076561。

五、申报项目

(一)落户注册资金补助

1.奖励标准:

(1)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在职连续缴纳社保 6 个月员工数达到 20 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分两年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 100 万元;

(2)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在职连续缴纳社保 6 个月员工数达到 50 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分两年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 300 万元,晋级补差;

(3)“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 30 日后注册企业若当年未达到上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4)补助资金按每年 50%,分两年下达。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支付凭证;

(3)验资报告原件;

(4)人社部门出具的全年度社保缴纳明细及在职连续 6 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员工清单;

(5)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非落户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提供自落户之日起至符合申报条件当年的所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新落户企业房租补助

1.奖励标准:

(1)租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厂房或办公用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 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达到当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2)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 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最多 3 年房租减半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 30 日后注册企业若当年未达到上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4)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三年内:每年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第一年达到 50%以上给予补助,第一年未达到,则第二第三年均不给予补助;

(5)房租补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依据,同时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实际缴纳的房租予以补助。

(6)已在高新区享受购房、用地优惠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厂房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45元/平方米。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三年优惠期满的企业,提交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4)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5)必要时,区工信局将实地查看核实实际使用面积;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重点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奖励标准:

(1)对全球 500 强的软件企业和中国软件 100 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款70%、50%、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2)按成本价购置或者已享受过购置优惠的,按扣除优惠金额后实际购房款予以补助;

(3)行业龙头企业需提供相关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证明文件;

(4)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要求:在浙江省范围内没有同类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研发机构,并可以开展全省业务的;

(5)购买的办公用房仅限于自用,出租或者出售的面积不给予补贴。

2.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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