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软件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发展,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19〕11号)文件精神,根据统筹安排、分批申报、高效兑现的原则,我区拟启动2021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4月6日至5月14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APP、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单位);(2)纳入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并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报送工作;(3)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若有违法经营、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当年扶持政策。(4)凡享受政策扶持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不符合该项规定的扶持企业,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助资金。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0年度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材料顺序准备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上封面(附件2)并胶装成册,签字盖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PDF版(须同纸质版内容一致)进行报送。电子版名称修改为“申报项目名称—企业名称”,例如:“落户注册资金补助—XXXX有限公司”。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街道、专业园所属企业向街道、专业园提出申请,街道、专业园初审盖章后报送工信局复审,区直属企业直接向工信局提出申请;企业申报的材料由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签署复核意见后,送分管委领导审批。最后由工信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五、申报项目
(一)落户注册资金补助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1)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职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员工数达到20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分两年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在职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员工数达到50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分两年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晋级补差。
(3)“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30日后注册企业若当年未达到上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4)按照达到当年开始计算,奖励资金按每年50%,分两年予以下达。
2.申报材料
(1)《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支付凭证;
(3)验资报告原件;
(4)人社部门出具的全年度或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员工数证明。
(5)落户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提供落户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非落户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提供自落户之日起至符合申报条件当年的所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二)新落户企业房租补助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1)租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厂房或办公用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达到当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最多3年房租减半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30日后注册企业若当年未达到上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4)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三年内:每年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第一年达到50%以上给予补助,第一年未达到,则第二第三年均不给予补助。
(5)房租补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依据,同时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实际缴纳的房租予以补助。
2.申报材料
(1)《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5)房屋平面图;
(6)必要时,将联合区财政局实地查看核实实际使用面积。
(三)重点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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