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高新区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2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现就做好2024年高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与协调的职能,确保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公正、公平。

二、基本原则

幼儿园招生按照“浙有善育”的要求,持续扩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统筹资源,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坚持“就近入园”、“住户一致”、“长幼随园”优先原则。鼓励并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三、招生年龄

托班:年满2周岁(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出生)

小班:年满3周岁(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出生)

中班:年满4周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出生)

大班:年满5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

四、招生对象

(一)在高新区有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或房产证取得时间须在报名开始前)。

(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1.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24年4月30日,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2.父或母有一方在宁波大市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按月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然在缴纳,补缴无效。

(三)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子女(甬高科〔2016〕89号)、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的子女。

五、报名办法

(一)信息登记

1.小班线上报名

申请在我区就读幼儿园小班的适龄儿童,均应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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