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全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根据省、市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的指导意见和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岗纾困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两直”补助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小微企业,或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助:
1. 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外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以及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54号)明确列入复工复产负面清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 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 今年1-4月有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过全额贴息等政策的不再补助)。
5. 截止4月底,企业社保登记人数多于去年年底参保登记数的小微企业。
符合上述多条标准的,不重复补助。
二、不予补助对象
1.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未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零)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经营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入市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小微企业;列入市人社局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市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市生态环境局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2. 分支机构不纳入补助范围。
3. 国有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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