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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北仑港综合保税区)简易标签葡萄酒进口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北仑港综合保税区)简易标签葡萄酒进口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宁波保税区 北仑港综合保税区简易标签葡萄酒进口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简易标签葡萄酒进口业务(以下简称“简标进口业务”),促进简标进口业务平稳有序开展,进一步丰富进口葡萄酒品种,繁荣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积极探索新型国际贸易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标进口业务试点工作,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创新发展、有序规范,强化监管、风险可控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简易标签葡萄酒,是指在境外完成生产与原瓶灌装,并已在酒瓶上加贴含有海关规定申报要素的标签,符合我国进口相关规定的葡萄酒产品。

第四条  开展简标进口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需经宁波保税区市场物流合作局备案后,再向保税区海关申请开展试点业务。

第二章  试点企业资质备案

第五条  试点企业,是指在宁波保税区(北仑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进口企业和仓储加工企业。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开展简标进口业务和仓储加工业务。

第六条  试点企业在试点期内,如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持续具备业务试点资质。

第七条  试点进口企业备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保税区内注册并持续经营两年(含两年)以上;

(二)诚信经营,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罚;

(三)已在保税区内开展过简标酒进口业务;或上一年度内自营葡萄酒进口量达到100万升(含)以上;或上一年度内自营葡萄酒进口金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

第八条  试点仓储加工企业备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保税区内注册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两年(含两年)以上,在区内拥有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保税食品仓库,具备预包装食品仓储服务业务经验;

(二)诚信经营,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罚;

(三)简标进口业务加工仓库、设备配置符合海关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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