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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2日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题,全力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打造实力保税区、活力保税区、魅力保税区。
第三条 管委会的工作准则是,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为民勤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事求是、务实高效、廉洁廉政。
第二章 管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由主任及其他委领导、管委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的工作。其他委领导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领导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专题会议。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或管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委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主任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委领导商量决定。委领导可代表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管委会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委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管委会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政府效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持续深化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做强做大实体经济、数字经济、创新经济,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发展战略,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坚持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亩均论英雄”、“标准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加快信用园区建设,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制度和政策,健全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管委会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园区。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园区。
第十五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管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七条 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外开放和深化改革的需要,适时制定、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以管委会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发行审核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涉及企业、群众和干部职工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管委会。
第十八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求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定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公共政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并根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
决策事项需经党工委决策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企业的,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涉及重大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并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载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解释疑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管委会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制定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实现管委会工作目标。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推动政府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考评机制及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发挥绩效审计作用,扩大绩效审计范围,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督查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管理、改进方式方法,完善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管委会领导批示、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部门要按照“马上办”要求,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做到第一时间登记、办理、反馈和报送。其中领导批示件必须在2小时内接收,办理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相关时限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必须在半小时内报送管委会。事发责任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5分钟内通过电话报送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半小时内报送基本要素齐全的书面情况。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管委会各部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管委会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管委会要落实领导接访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促进平安和谐保税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等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专题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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