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适应我市出口税收管理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规范发票使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精神,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出口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开票功能或第三方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功能,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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