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关联企业集团的管理,理顺我区企业的关联关系,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和壮大,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企业集团是指企业间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组团。关联企业集团一般由若干家关联成员企业组成,并指定一家业务量大、赢利状况好的关联成员企业为集团核心成员企业。关联企业集团名称由核心成员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提出。
第三条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关联企业集团根据合并的统计数据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除外。一般指定1-2家成员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成员企业较多的,最多不超过3家。
第五条关联企业集团的认定标准
(一)关联成员企业需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税;
(二)主营业务范围大致相同;
(三)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之一:
1.股权结构关系: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含)以上的;
2.特殊利益关系:企业实际控制人具有其他利益上关联的关系,如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亲属等控制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关联企业集团的认定程序
由核心成员企业牵头向管委会项目引进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项目引进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后,再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认定。无项目引进部门的企业直接向经济发展局提出认定申请。关联企业集团成员增加或减少的,经核心成员企业同意后,依本程序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申请关联企业集团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申请表;
(二)各关联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经认定的关联成员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关联资格:
(一)因股权变更等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被取消资格的关联成员企业,不再按照关联企业集团享受相关政策。以虚假资料获得产业扶持的,应全数退回已取得的各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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