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内各施工企业: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高,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件依据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
宁波市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意见的通知》(甬建市发[2006]272号),该文件提出,作为副省级城市的宁波市,在2006年底前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10月8日起,区内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在前二个月不断完善和总结的基础上,从2006年12月1日起,在全区所有建设项目均建立劳务分包制度。
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
2、根据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文件要求,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3、根据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确保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落实。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4、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与经我局资格认定的综合实力较强的劳务公司签定协议。
四、劳务分包的基本内容
(一)劳务分包的规范化
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劳务作业队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是各工种劳务作业结算和管理的依据。
(二)劳务公司劳务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1、用工手续审查与审批(查验身份证及其它证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招用审批表、安排体检等)。
2、特殊作业人员的证件审验、送培、复审。
3、建立各作业队作业人员花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4、根据工资发放制度建立记工考勤卡(要求一人一册)。
5、劳务公司应与所有一线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发放上岗证。
(三)劳务公司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的规范化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到班组。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组织班组对每位一线作业工人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4、协助项目部做好对班组的第二级安全教育。
(四)劳务结算和工资发放的规范化。
1、各劳务作业队按月实际完成劳务量与项目部结算劳务费。
2、凭作业人员的记工考勤卡结算每个劳务人员工资,并造工资发放表。
3、经结算明确的劳务人员个人工资,直接划入为每个作业人员办理的工资银行卡。
五、组织落实
各施工企业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12月1日全面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准备工作。新建工程实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认真落实,及时总结,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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