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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区域转型发展和产业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15〕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上级及管委会出台的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区域产业扶持导向、企业发展和人才培育引进等的各类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管委会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确保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扩大生产、人才培训和引进以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企业的具体扶持标准应根据相应产业政策、企业在上述方面的投入和产出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排规模等,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区域产业扶持导向需要设置,主要包括: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10项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的设置,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管委会各职能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共同管理。
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具体为:指定专门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拟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具体分配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开展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导向政策,并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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