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四条 契税适用税率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计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赌与、房屋赌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 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计税依据不明确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学(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而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而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路桥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uqiaoqu/20210811/42746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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