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广办〔2004〕14号
关于创建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工作的计划
各居(村)委会:
实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的重大改革,是新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由之路,前几年各居(村)都开展了居(村)民自治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比较粗浅、档次低、不规范、作用有限。为了发挥居(村)级计生协会功能作用,提升居(村)民自治的档次和水平,规范工作,统一标准,真抓实干,促进我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居(村)民自治活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1、坚持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计生办业务指导,由计生协具体负责计生居(村) 民自治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定推进,严格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不可一哄而起,徒有虚名。
3、坚持依法自治,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开展依法自治、民主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4、坚持综合自治,要与依法管理、宣传教育、优质服务、政策推动、利益导向等工作相结合。
5、坚持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与文明村、小康村创建活动相结合,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计生居(村)民自治工作是“百、千、万”工程中的一项内容,具体要求是2004年在街道创建4个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达标居(村),2005年创建4个,2006年创建4个,争取用3年时间把居(村)级建设成计划生育自治达标居(村)。
三、标准要求:
(1)居(村)支部和居(村)班子富有战斗力;(2)居(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保证协会活动正常开展;(3)居(村)协会组织健全,有一名精干的会员队伍,结构合理,会宣传、会服务;(4)居(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有计生内容、优惠政策和利益导向措施,经居(村)民大会通过,群众知晓;(5)有会员活动室;(6)无违反生育政策。
四、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各居(村)要建立创建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领导班子,确定专人负责。
2、抓好计划制订:根据各自的人口、计生、经济、社会等综合情况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制创建计划。
3、各居(村)要整建居(村)协会组织,居(村)支部书记和居(村)委会主任担任会长,计生服务员任秘书长,会员(群众代表)3—5名,组成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群众代表。居(村)计生协会应起主导作用。
4、抓好民主选举: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的群众代表必须经过居(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选票,公布结果,要真正把有威望、有文化、敢于为群众讲话、为民办事的人选为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群众代表,每居(村)3—5人,可与协会会员融于一体。
5、抓好居(村)民自治章程制订:各居(村)自治章程要体现居(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突出利益导向,明确群众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便于群众代表行使职权,发挥民主管理作用,计生自治章程必须由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群众知晓,促进居(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6、抓好民主监督:凡涉及到计划生育的问题,都要经过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群众代表充分协商,特别是照顾生育、处罚、优惠政策,要严格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便于群众监督。
五、评估验收:
l、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由居(村)级协会申报,街道审核初验,报区计生协对其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区计生局、计生协授予“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达标”居(村)称号。
2、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采用跟踪动态管理机制,每年评选一次,连续三年达标,可由区计生局、计生协授予 “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示范居(村)”称号。如发现工作滑坡、出现违法生育现象,一律取消称号。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