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工商[2008]17 号
各工商所: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温州市工商局温工商企管[2007]31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度全区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范围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参加验照。
二、个体工商户验照应提交的资料
1、验照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有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许可证(审批文件)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核对;
4、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征集表。
5、对原先设立登记时没有提交完整登记材料的,如对有前置审批的,且原先未提供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以章代证的个体工商户在此次验换照中一并提交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
6、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各所不能对从事音像制品放映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要求其办理注销手续。
三、验照审查重点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使用营业执照行为是否规范、前置审批条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缴纳管理费情况。
四、验照工作的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