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安〔2006〕7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鹿城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鹿城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近日,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下发了《温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温安委〔2006〕9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切实改善我区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决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严厉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全面组织火灾隐患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采取有针对的整改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区消防安全环境;依法督促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全区范围内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整治的重点: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以及居住出租房,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普查整治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各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共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验收总结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6年11月29日前)
1.制定方案。各街道、乡镇、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系统消防安全现状,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层层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各整治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2.加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标语横幅、张贴公告、设立举报电话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大张旗鼓的宣传发动,使所有整治对象明确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形成人人自觉参与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3.开展培训。各街道、乡镇、部门要集中普查整治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掌握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1月30日至2006年12月30日)
1.11月30日前由各街道、乡镇和各行业主管单位向所有的整治对象发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对象自查整改报告表》(附后),按照法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各整治对象进行自查自改,各街道、乡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进行指导和督促。
2.对此次整治以前已发现的火灾隐患至今未落实整改的单位,要一并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
1.在各整治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普查整治工作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整治对象进行消防检查。检查时必须认真填写附后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
2.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街道、乡镇、部门要按类别分别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附后),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于3月31日前,将火灾隐患数据库报鹿城区消防大队。
3.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整治对象进行检查,对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区政府和所在街道、乡镇,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4.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区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区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1.集中整治结束后,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街道、乡镇、部门的普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做到逐一检查,逐一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加强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区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区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普查整治期间,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辖区、本系统各整治单位进行检查和督查,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2.检查验收后,各街道、乡镇、部门要对整个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特别是要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各街道、乡镇、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深刻认识到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为了加强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公安、安监、经贸、财政、教育、民宗、民政、文广新闻、监察、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各街道、乡镇、部门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普查整治工作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司其责,充分履行普查整治工作职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这次普查整治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普查整治工作;安委会负责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各街道、乡镇、部门普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核查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并对参加普查整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普查整治工作由区政府负责;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配合辖区面上的检查工作。
(三)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各街道、乡镇要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题宣传,在抓策划、抓选题、抓精品上下功夫,主动引导舆论,形成强大声势,为普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要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要以普查整治为契机,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管理水平,提高电焊、气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以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深入调研,加强普查整治工作指导。普查整治火灾隐患,事关百姓安居乐业、事关“平安鹿城”建设和社会和谐,意义十分重大。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各街道、乡镇、部门要紧紧围绕压火灾、压伤亡、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目标,深入基层,加强调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提出加强火灾隐患整治的措施,推动普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深层次分析火灾隐患的成因及制约隐患整改的难点,找准容易导致重特大火灾发生的薄弱环节。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运用经济、法制、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推动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切实解决各种可能引发重特大火灾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一方平安。同时,各街道、乡镇要善于发现、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推动普查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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