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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教〔2006〕29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2006年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教办,各小学、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现将《鹿城区2006年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小学 毕业生 评价办法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府、区政协
鹿城区2006年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实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管理规程》和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实行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是落实课程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机制。本办法以科学性、综合化为原则,旨在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二、工作机构及职能
1、区教育局成立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区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各学区教办和乡镇中心小学建立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本学区(乡镇)内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小学成立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2、区教育局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机构:
①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小组(设在普教科)。全面负责全区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
②小学毕业生质量检测和考核命题指导小组(设在教师培训与科研中心)。具体负责制定《鹿城区2006年小学毕业生质量检测和考核指导意见》,指导各校检测和考核工作。
③小学毕业生质量综合评价分析小组(设在教师培训与科研中心)。具体负责小学毕业生质量检测和考核成绩的分析和反馈工作。
三、评价内容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