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属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温州市开展和馨行动规范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温政办〔2005〕39号)并参照《关于在市管建设工程中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温建建〔2005〕14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管建设工程中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额按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担保期限应当截止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工资支付担保有效期满,建设单位应解除工资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