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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鹿城分局《关于执行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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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发〔2004〕22号


对鹿城分局《关于执行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

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鹿城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执行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登记办理问题

  按市局2003年11月19日《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的变更登记由分局办理的通知》(温土资籍[2003]13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商品房转让时通知用户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

  同意请示中的意见。

  三、关于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手续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规定,取消以“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核的作法。

  四、关于土地使用证催领问题

  同意请示中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保证地籍档案和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关于补发土地证书使用表格问题

  经请示省厅后,补发证书使用的表格原则上应使用省厅设计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但为了简化表格内容,在省厅没有对补发证书的使用表格作出明确规定以前,可以使用由市局地籍处2003年1月15日设计的补办土地证书申请表和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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