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发〔2003〕69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规定》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现将《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OO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抵押登记 规定 通知
抄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中心,各有关抵押登记窗口。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3年7月18日印发 |
打字:陈晓秋 校对:王建月
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温州市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可以设定抵押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条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市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第四条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实现时(国有划拨土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章 抵押登记
第五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第六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抵押土地的使用者、土地座落、面积、用途、土地使用证号、评估价格;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四)最高债权限额。
第七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主合同(可附最高额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报告书,登记机关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出让土地除外);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证明;
(七)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八)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未注明复印件的皆为原件。
第八条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第九条 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在其有效期限内,如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抵押登记,新抵押合同经变更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条 下列土地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违法、违章用地;
(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