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发〔2004〕5号
关于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
补 充 通 知
市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委托登记。为把“效能革命”活动落到实处,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批权限委托给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和龙湾、瓯海分局。同时,刻制“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专用章”三枚,交给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土地窗口、龙湾分局和瓯海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