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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温州市区土地、采矿权属争议处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温土资发[2002]65号
市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了明确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区土地、采矿权属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区土地、采矿权属争议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部门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土地、采矿权属争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包括已经登记和未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本规定所称采矿权属争议,是指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名义设定的采矿权,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