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温州市鹿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24日区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区长:王超俊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鹿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是区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户籍在本区的特困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计划生育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区审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局。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真实原则;
(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下列资金来源构成:
(一)区财政投入1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在每年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提取5%;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补助下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