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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科〔2005〕43号关于印发《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及企业:

  为了做好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的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将主要针对合同文本的有关技术及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和验收。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鹿城区各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并得到财政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如按合同计划完成期后3个月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需向区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书面申请报告,经区科技局同意后准于延期。

  第六条  项目验收是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

  1、知识产权情况评价;

  2、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综合性评价;

  3、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等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评价;

  4、项目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5、项目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影响评价。

  第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技术发展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的目标和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局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项目的计划类型,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会议评议等多种方法。

  第九条  项目验收由第一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按要求将所需的验收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报区科技局,经审查后,由区科技局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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