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鹿城区司法局、鹿城区人事劳动局关于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相互衔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城区司法局
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鹿城区司法局、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关于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相互衔接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相互衔接的实施办法》,切实维护我区经济困难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相互衔接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劳动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向劳动者发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告知其可向有管辖权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或免交仲裁费用。
二、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缓交或免交仲裁费用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应当先作出缓交仲裁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免收仲裁费。
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缓交或免交仲裁费用且尚未聘请代理人的当事人,告知其可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提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同意缓交或免交仲裁费的书面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免收。
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败诉(部分败诉)方为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本人申请免收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
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