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林洁委员:
你在区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稳定问题的提案》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区工作者的编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是由一个基层区域居住的所有居民组成的群众组织,并依据法律和政策,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它有别于其他组织或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我们认为社区居委会不应同行政、事业单位一样实行行政、事业编制制度,不应带有行政色彩,以更好地体现居民群众自治原则。
二、关于社区干部的福利待遇问题。
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一直是区政府关切的问题。从2002年起,区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采取了基数加户数的财政补助办法,即:每个社区居委会每年的基数补助为1.8万元,每户补助20元;平均每个社区居委会年工作经费约5万元,其中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补贴每人每月约500-600元。这样一来,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从过去的平均2万元增加到5万元,社区工作者的补贴从过的200-300元增加至现在的500-600元。今年1月份开始,区财政又增拨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财政补助基数从1.8万元增到2万元,相应地提高了社区干部的待遇。为了增加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增拨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的请示》,要求市政府加大对我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的投入,使每个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达到年8万元左右,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
三、关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教育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