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秩序,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鹿城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府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市卫生局办公室
鹿城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同时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工作目标
1、坚决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案件明显减少;
2、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医的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3、建立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治理重点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有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有财物的行为。
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行贿线索,要及时报告区卫生局,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检察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加大对行贿企业的打击力度,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设备、耗材招投标的资格,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四、实施步骤
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有关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3月至4月中旬)
4月初,召开全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同时,各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抓好落实。同时,要深入开展思想动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医务人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阶段(2006年4月中旬至9月)
1、自查自纠。
从4月份开始,组织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摸清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的表现形式及主要手段,掌握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及发生原因。重点是对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医用耗材的购销和使用环节、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