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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合同帮农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8〕60号)、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合同帮农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的意见》(浙工商同〔2008〕2号)和市局《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推进订单农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温工商市[2008]3号)文件精神,建立合同帮农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合同帮农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合同帮农、促进订单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合同服务指导站工作机制,明确合同服务工作职责。
        各所合同服务指导站要配备若干名合同扶农指导员,通过上门指导、蹲点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开展合同法规政策宣传,通过签约介入、跟踪指导、事后回访,有效规范农产品订单,防范合同纠纷;并在调研的基础上,推出农业订单典型企业,利用媒体的宣传,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城区工商所合同服务指导站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选择1—2家涉农企业作为联系点;藤桥、仰义、黎明、水心工商所合同服务指导站主要对辖区涉农企业、养殖(种植)户、涉农食品加工企业、浙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涉农经纪人作为联系点。
        各合同服务指导站要加强合同监管工作人员的合同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合同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还要组织涉农企业、农户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并积极为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合同法律知识咨询、合同签约指导,规范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秩序,推动合同农业稳步健康发展。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合同服务工作职责,合同指导服务站工作职责为:1、宣传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2、监督、指导辖区内“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变更合同,及时提出对主合同缺欠条款的纠正意见;3、监督辖区内“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履约;4、受理辖区内“涉农”合同纠纷、投诉工作;5、承担辖区内“涉农”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6、向当地政府提供准确的“涉农”合同信息,配合乡、镇政府落实各项“涉农”合同补贴政策;7、开展涉农企业农业订单合同样本备案工作。
        二、制定推广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为实现合同农业奠定基础。
        目前省局已收集筛选实际使用的十三类159种农产品合同文本,编印了《浙江省订单农业合同文本指引》,各所要通过合同指导服务站做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工作,积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各指导站要根据辖区涉农企业、农户生产情况,认真征集相关部门和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农户的意见,为制定完善切合实际、适合农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使用,规范合同签约行为,防止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坑农害农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及时监督、纠正“涉农”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监督、指导“涉农”合同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即合同条款要合法、合理、公平;权利和义务要分明;专业术语要表述准确;遵循互惠互利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条款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的方式,规定最低保护价制度;2、当事人在约定价款支付方式时要明确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和拖欠支付的违约责任;3、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要准确地表述质量标准的内容,对农药残留指标和施用化肥标准的约定,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4、“涉农”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内容,要依据合同标的(种植或养殖)特点和需求,科学准确地约定其阶段性(时间)的技术指导、服务项目、收购时间;5、“涉农”合同中要公平合理地约定违约金和保证金的金额,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6、“涉农”合同中要约定对标的的保险条款;7、“涉农”合同中要对合同标的是否已经设置担保抵押作出明确的约定。
        三、开展涉农企业和农户“守合同重信用”的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涉农主体的信用建设。
        各合同服务指导站要加强对“涉农”合同主体的监管,认真落实各项合同帮农制度,将涉农合同主体纳入信用建设规划,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在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向涉农企业适度倾斜,加大对涉农企业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培育力度,积极推荐涉农企业和农户参与“守合同重信用”认定,做好涉农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培育认定工作。同时,做好辖区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公示活动。要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参与主体向广大订单农户、专业合作社延伸,提高广大农户的合同意识和信用水平,倡导农户依法签约、诚信履约。分局将根据认定的结果提请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政策优惠和信贷扶持。
         四、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展合同监管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商业银行融资,帮助解决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凡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登记的,应当场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五、建立“涉农”合同案件上报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各所要加强对“涉农”合同的监督工作,加大打击利用“涉农”合同违法行为的力度,及时处理利用“涉农”合同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对利用“涉农”合同的欺诈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依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一是要建立“涉农”合同欺诈行为的预警制度,在农产品的采收期、交易期、农资供需旺盛期及时作出预警提示;公布利用“涉农”合同侵害农户利益的典型案例和警示信息,提高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防范意识。二是要建立“涉农”合同案件上报制度,各所要在当日内将发生的重大“涉农”合同违法案件上报市场规范管理一科。应及时上报的案件有:涉案罚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涉农”合同案件;在本地区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农”合同案件;“涉农”合同当事人违约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六、建立合同帮农绩效考核制度,将合同帮农工作列入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将合同帮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各所要深刻认识做好农村工作是我们党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牢牢把握“三农”工作主动权。分局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合同帮农工作纳入今年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标准,规定考核指标,充分调动工商所合同服务指导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稳步推进合同农业健康发展。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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