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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调查的通知
温鹿府法发〔2008〕5号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和部署,我办决定对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资格调查。现将本次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区政府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二、调查内容
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其填表说明(附件四)。法定行政机关如有所属执法机构(法定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的,除填写好《鹿城区法定机关执法资格调查表》外,还需与所属执法机构共同填写好《鹿城区法定授权组织执法资格调查表》和《鹿城区依法受委托组织执法资格调查表》。
三、有关要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是一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二00八年度(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去年全区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落实专人,积极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调查工作,认真填写执法资格调查表格并盖好单位公章,于7月 5日之前交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中心4号楼206室), Emil:huangt@lucheng.gov.cn。区法制办将在梳理的基础上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黄涛 联系电话(传真):88030282
附件:
1、鹿城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资格调查表
2、鹿城区法定授权组织执法资格调查表
3、鹿城区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执法资格调查表
4、填表说明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1 鹿城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资格调查表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核定编制数 | 实际在编数 | |||||
| 行政 | 事业 | 行政 | 事业 | ||||||
| 行政职权 类 别 | 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行为() | ||||||||
| 执法资格法律依据 | 1 | 9 | |||||||
| 2 | 10 | ||||||||
| 3 | 11 | ||||||||
| 4 | 12 | ||||||||
| 5 | 13 | ||||||||
| 6 | 14 | ||||||||
| 7 | 15 | ||||||||
| 8 | 16 | ||||||||
| 所属执法机构 | 1 | 7 | |||||||
| 2 | 8 | ||||||||
| 3 | 9 | ||||||||
| 4 | 10 | ||||||||
| 5 | 11 | ||||||||
| 6 | 12 | ||||||||
填报单位(盖章):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2
鹿城区法定授权组织执法资格调查表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核定编制数 | 实际在编数 | ||
| 行政职权类 别 | 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行为() | |||||
| 执法 资格法律依据 | ||||||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鹿城区依法受委托组织执法资格调查表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核定编制数 | 实际在编数 | ||
| 行政职权类 别 | 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行为() | |||||
| 执法 资格法律依据 | ||||||
填报单位(盖章): 委托机关(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填 表 说 明
1、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都应分别填写好相应调查表。
2、“执法职权类别”栏指行政行为的种类。填表单位根据法定的执法职能,在相应的行政行为种类括号内打"√"。其中:“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确认(登记)”是指行政机关证明或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征集土地、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地征购和使用;“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为;“其他行政行为”是指已列举的行政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3、在附件1“行政执法机构”栏指本机关所属的执法机构,而并非本机关的内设科室。“职权取得方式”栏指执法机构职权的取得是法定、授权还是依法受委托。
4、“执法资格法律依据”栏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列出名称和具体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