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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关于集中开展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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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蒲办〔2008〕7号

关于集中开展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宣传服务活动的通知

各科室、各社区:

  为进一步推进本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突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格局的形成,根据鹿委办发〔2008〕24号文件精神,,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今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分别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鹿城区范围内的非本辖区或本区人户分离且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二、服务时间

  定于3月20日至3月3O日、6月2O日至6月3O日、9月2 O日至9月3O日和12月2O日至12月3O日等4个时间段内进行,其中3月2 5日至3月26日、6月25日至6月26日、9月2 5日至9月26日和12月25日至12月26日等8天为区直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进驻街道及社区开展统一行动的时间,其余时间由街道及各社区自行开展活动。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认真普查外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要深入基层村居,上门入户,全面开展外来育龄妇女的婚孕育情况调查排摸工作,重点摸清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员的婚、孕、育信息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此类人群的婚孕育信息。

  (二)积极落实节育手术。要把落实四项节育手术和孕环检工作作为硬性任务来抓,重点落实辖区内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对象的节育措施,放环、人流对象可送市、区指导站(分站);违法怀孕对象或结扎对象直接送往市指导站;引产对象采取移交管理所在地或者现居地的办法予以落实。对2O一49周岁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年至少一次的孕环检。

  (三)依法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对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对外出人员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

  (四)街道及各社区要综合利用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有利时机,提高流入地育龄妇女信息提交量,补充更新流动人口计生台帐报表卡册。

  (五)切实用好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对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队伍在集中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必须佩带《行政执法证》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检查证》,凭证执法,严禁出现违反“七个不准’’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街道班子成员、驻居干部、计生专干到各联系点进行督导检查,各社区要统一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完成好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大行动。

  各社区每次统一行动后要将有关数据上报街道计生科。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人员安排表

  抄:鹿城区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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