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蒲办〔2008〕7号
关于集中开展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宣传服务活动的通知
各科室、各社区:
为进一步推进本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突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格局的形成,根据鹿委办发〔2008〕24号文件精神,,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今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分别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鹿城区范围内的非本辖区或本区人户分离且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二、服务时间
定于3月20日至3月3O日、6月2O日至6月3O日、9月2 O日至9月3O日和12月2O日至12月3O日等4个时间段内进行,其中3月2 5日至3月26日、6月25日至6月26日、9月2 5日至9月26日和12月25日至12月26日等8天为区直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进驻街道及社区开展统一行动的时间,其余时间由街道及各社区自行开展活动。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认真普查外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要深入基层村居,上门入户,全面开展外来育龄妇女的婚孕育情况调查排摸工作,重点摸清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员的婚、孕、育信息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此类人群的婚孕育信息。
(二)积极落实节育手术。要把落实四项节育手术和孕环检工作作为硬性任务来抓,重点落实辖区内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对象的节育措施,放环、人流对象可送市、区指导站(分站);违法怀孕对象或结扎对象直接送往市指导站;引产对象采取移交管理所在地或者现居地的办法予以落实。对2O一49周岁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年至少一次的孕环检。
(三)依法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对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对外出人员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
(四)街道及各社区要综合利用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有利时机,提高流入地育龄妇女信息提交量,补充更新流动人口计生台帐报表卡册。
(五)切实用好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对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队伍在集中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必须佩带《行政执法证》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检查证》,凭证执法,严禁出现违反“七个不准’’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街道班子成员、驻居干部、计生专干到各联系点进行督导检查,各社区要统一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完成好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大行动。
各社区每次统一行动后要将有关数据上报街道计生科。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人员安排表
抄:鹿城区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