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对我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城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77)、《温州市鹿城区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活动实施方案》(温鹿政发[2007]48号),结合《鹿城区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温鹿财预[2006]93号)、《关于要求设立鹿城区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创建经费的请示》(温鹿卫[2007]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性质
“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属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原则上年度内经费不做结余。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冲抵区级财政已有的对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直接面向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
二、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从2007年起,我区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省级5元;市、区两级各负担12.5元。
2、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我区按农村常住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包括暂住6个月以上外来人口)。其中:省级5元;市、区两级各负担7.5元。
3、因省、市两级对我区暂住6个月以上外来人口数尚未核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按城市居民30元、户籍农民20元、暂住人口1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使用方案,待省、市两级财政核定追加经费后再根据当年的方案及考核结果予以补发。
三、拨付方式
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分上、下半年两次拨付到承担城乡公共卫生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半年按本年度补助额度的60%预拨,下半年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经考核评估后按照“多扣少补”的原则进行拨付。
考核后具体拨付方法以及奖惩方法根据《鹿城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暨农村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四、使用范围
1、“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直接成本和管理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劳务成本、管理办公成本、相关工作台账材料消耗、会议培训、宣传资料费用支出、健康档案管理以及考核管理支出等。
2、“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在2007年—2009年创建期间每年暂提取30%,用于区级财政承担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租金、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以及每年200万元的以奖代补经费。2010年开始,另视情况而定。
五、管理使用要求
“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照城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根据服务人口和绩效考核结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在我区创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阶段(2007—2009年),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分为区政府统筹创建经费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经费两大部分。
1、区政府统筹创建经费(占30%):由区财政局与卫生局共同安排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