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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实施意见(2008—2012)》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区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鹿城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实施意见(2008—2012)》(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细化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找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履行好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确保《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

实施意见(2008—2012)

  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也是治国理政的根本问题。服务保障民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是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构建和谐鹿城的能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深化改革,加快创新发展,是时代赋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任。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浙司〔2008〕71号)和《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 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浙司〔2008〕74号)以及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浙司〔2008〕71号和74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树立法律权威,服务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首任,深入贯彻落实“三个坚持、两个注重、一个确保”的工作原则和“三个百”主题实践活动工作要求,始终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总体目标:实现“五个新进展”,构筑“五大格局”:一是在整合调解资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上取得新进展,构筑“大调解”格局;二是在扩大普法受众面、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上取得新进展,构筑“大普法”格局;三降低归正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上取得新进展,构筑“大帮教”格局;四是在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上取得新进展,构筑“大法援”格局;五是在拓展法律服务空间、创新服务方式上取得新进展,构筑“大服务”格局。

  基本要求: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要进一步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民生这一主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创新工作理念,拓宽工作思路,扎扎实实提升我区司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以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首任。围绕社会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自觉地把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作为司法行政的工作重心,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工作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把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宗旨意识,进一步拓宽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民生的领域,加大保障民生的力度,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把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重心放到基层。树立基层意识,积极面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尤其是基层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认真开展调研,制定解决方案,加强工作指导,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提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组织维稳能力。

  ——注重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充分认识自主创新是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做到工作理念要创新,工作措施要创新,工作机制要创新,活动载体要创新,以创新的思路谋全局,以创新的举措求突破,以创新的方法抓落实,以创新的工作出成果,不断提升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

  二、主要任务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当前和今后五年,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实施“五大工程”,着力构建“五大格局”。

  (一)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构建“大调解”格局

  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能力建设,大力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积极部署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进一步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夯实基层基础,最大限度提高基层工作水平。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落实《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制定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实施计划,及时编制街道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协议书,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衔接和沟通,并将五马、广化、南门等6个条件较好的司法所列为2008年的达标单位,全力做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在工作条件保障上倾斜基层基础,提高基层部门的工作保障水平;在立功表彰上优先基层基础,让扎根基层的工作人员得到更多激励;在工作环境上善待基层基础,为基层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数据达到上级工作要求。

  推进调解机制创新,增强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主动推进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区两级调处中心建设,不断增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优势,积极化解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在劳动仲裁部门建立人民调解窗口等形式,积极化解用工、劳资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建立推广在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等做法,积极推行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完善推广律师参与“信访、矛盾纠纷接待日”制度,积极调处涉法涉诉纠纷。

  推进调解组织创新,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在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的基础上,人数较多的楼幢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积极推广在乡镇(街道)调委会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做法和经验,探索“专兼结合、以专促兼”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新路子,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中聘任人民调解员等途径,在乡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城市社区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兼职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在巩固和发展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切实做到“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在那里;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就在那里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推广“零时调委会”组织,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大型集(农)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组织网络,活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强自身活力。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指导、引导人民调解组织适应民间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拓展更高层面民生问题的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三农”问题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推进调解方法创新,提升调解工作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进一步完善矛盾排查调处机制,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为群体性事件。坚持并完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每月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建立并完善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优势,做好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坚持超前工作、提前预防,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床头”、“炕头”、“村头”、“地头”、“街头”调解等适应基层特点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两级调处中心”的优势和作用,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调解工作,使重大矛盾纠纷的得到有效遏制;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分别达100%和97%。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统一和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二)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构建“大法援”格局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为困难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努力做到“应援尽援”,进一步构建“大法援”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加大宣传的力度和针对性,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自觉性和责任感,继续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考核项目,推进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自身法制宣传的资源优势,通过在主流媒体上开展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评选、组织专题采访报道、举行有关纪念日活动、钉挂法律援助指示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扩大宣传,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援助意识,形成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认真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援标准,突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要事项,重点做好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等社会群体和工伤赔偿、企业欠薪等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关注民生问题,发掘新的切入点,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在符合法律援助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新的援助领域,加大对新温州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力度。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采取减、免服务费等措施,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每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少于1件。充分发挥“12348”电话法律咨询平台的服务功能,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确保法律援助办案量逐年递增。

  强化工作措施,提高法律援助的满意度。强化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畅通便民渠道,公开工作程序和流程,建立法律援助律师负责制,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与管理,完善便民接待场所的各项工作制度,方便群众来访、咨询。积极推进在新型领域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援助网络,尝试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努力形成“一小时援助圈”,方便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提高维权效率。壮大法律援助力量,积极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机关、团体、院校师生等具有法律知识人员,在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参加解答法律咨询;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和解)工作,并与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力度,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

  (三)实施“法律宣传近民工程”,构建“大普法”格局

  创新理念、健全机制,拓展领域、丰富载体,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大力实施“法律宣传近民工程”, 不断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全面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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