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姜洁洁委员:
你在区七届政协二次会议期间所提出的第70号所提出的《重视弱势群体的感情教育适当调整寄养经费,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工作》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鹿城区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民政福利事业工作,关爱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对象。市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是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26号)文件精神,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按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执行。2008年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40元/月·人,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为408元/月·人。目前我市尚无家庭寄养的相关标准。因此,对市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和家庭寄养标准统一为408元/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