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放心店”工程长效建设,规范放心示范店分级监管,进一步引导放心店“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有效维护流通领域食品消费安全,根据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鹿城实际,制定《鹿城工商分局放心店星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评选数量。三星级:不超过全区放心店总数的7%;二星级:不超过全区放心店总数的10%;一星级:不超过全区放心店总数的15%。今后可根据放心店质量的提升适当增加比例。
二、名额分配。藤桥、仰义、双屿、黎明所按照上述比例上报相应星级放心店创建单位,南郊、站前、南浦所上报2家符合相应标准的星级放心店创建单位,其余有放心店的工商所上报1家符合相应标准的星级放心店创建单位。星级放心店创建工作列入工商所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评选程序。各工商所自即日起,对辖区所有放心店进行一次巡查,并加大星级化创建指导力度。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标准,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社会群众评价,经所内集体讨论,提出一、二、三星级放心店初选名单,由所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分局消保科统一评定。在符合相应星级放心店评选标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评定。若符合评选标准的星级放心店数额不足的,名额可空缺。
请各所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星级放心店初选名单、星级放心店申请表评选表格上报分局消保科(电子表格同时复制在FTP星级放心店评选文件夹)。联系人:刘海;电话:88219499。
附:1、放心店日常管理评分表
2、放心店星级标准评分表
3、星级放心店申请表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印发 放心店 星级 办法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消保处、鹿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吴建明副区长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放心店星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区放心示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创建标准,加强放心店星级监管,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浙工商消〔2008〕14号)、《温州市工商局“放心店”星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温工商[2008]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心店星级监管是指对放心店开展信用监管,实行定星分级管理,经放心店业主自愿申请,由工商部门考核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放心店授予相应的星级称号,并对放心店进行星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放心店星级评定工作力求做到客观、公正、规范、透明。对星级放心店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维护星级放心店的品牌和形象。
第四条 放心店星级评定,实行分级考核评定,具体分一、二、三、四、五星级。一、二、三星级放心店由分局制定评定标准,并考核命名;四星级放心店由市工商局考核命名;五星级由省工商局考核命名。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五条 星级放心店应符合《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鹿城工商分局关于规范“放心店”管理的通知》中“放心店”基本要求,一、二、三星级放心店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星级放心店标准
1、证照齐全,悬挂醒目;
2、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开架销售,环境卫生整洁;
3、主动接受一定比例的商品配送;
4、进货台账记录规范完整,进货单据或配送单保存完备,与台账记录要相符;
5、全部商品明码标价,价签齐全,无经销假冒伪劣、三无、过期商(食)品;
6、因经营者责任招致消费者举报投诉全年不超过2起,投诉处理率为100%;
7、经营者具备一定(初中以上学历)的经营素质,能认真维护放心店品牌形象;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放心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二星级放心店标准
1、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硬件设施较好;
2、所售商品统一配送达到50%以上;
3、因经营者责任招致消费者举报投诉全年不超过1起,投诉处理率为100%;
4、放心店连续二年无被行政部门处罚;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放心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6、商店其他各方面达到并超过一星级标准。
(三)三星级放心店标准
1、所售商品统一配送达到75%以上;
2、商店实行电子台帐,对商品进行条码管理,并逐步与配送企业信息联网;
3、全年无因经营者责任招致消费者举报投诉,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4、放心店品牌形象及示范效应突出,消费者评价良好;
5、推行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销毁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工作落实到位,台帐记录准确完整;
6、经营者具备较高(高中以上学历)文化水平,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法律知识;
7、商店其他各方面达到并超过二星级标准。
第三章 考评程序和扶持措施
第六条 一、二、三星级放心店的评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期满后重新评定。
第七条 星级放心店考评程序如下:
1、星级放心店标准公布后,由各放心店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报;
2、符合条件的放心店业主向辖区工商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工商所初步审查同意后,及时上报分局考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分局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义的,予以发文认定,并及时授予星级放心店牌匾。
3、星级放心店采用评分制进行考核,分为放心示范店日常评分和放心店星级标准评分,原则上按照两项总分高低评定,评分表格见附件。
第八条 星级放心店的扶持措施:
(一)授予星级放心店牌匾;
(二)通过媒体公布荣誉;
(三)给予适当奖励;
(四)优先参评荣誉。
第四章 星级放心店管理
第九条 星级放心店实行属地监管。工商所负责对辖区星级放心店的日常监管,分局消保科负责对星级放心店的考评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条 星级放心店荣誉不搞终身制,每年进行一次复评,并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分为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对达不到相应星级放心店标准的,予以降级处理。
(一)星级放心店的自动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1、星级放心店停止营业;
2、星级放心店歇业三个月以上,或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不继续创建;
3、星级放心店业主自动提出放弃星级创建的。
(二)星级放心店的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星级放心店称号,予以强制退出。
1、检查发现,星级放心店星级达标下降,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2、检查发现,有销售过期、三无、变质等不合格食品行为,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3、被省、市工商局或其他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有不合格经营行为,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4、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6、业主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门惩处的;
7、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星级放心店的降级处理。星级放心店在一个认定周期内,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应星级放心店标准的,经整改仍不达标的,酌情予以降级处理。
自动退出、强制退出及降级处理的,应及时收回和更换星级放心店牌匾,并通过媒体公告。被撤销星级称号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授予星级放心店荣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发挥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和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作用,引导其监督所在地放心店的经营行为和星级放心店创建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辖区工商所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