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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鹿城区药品和医疗服务重点检查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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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发改〔2008〕93号

关于开展鹿城区药品和医疗服务重点检查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08〕237号)和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实施意见》(温发改检〔2008〕3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和内容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药品销售企业、医疗机构(含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二、检查方式

  根据市发改委、市纠风办统一部署检查工作,有重点地选择某类医院、卫生所某个科室或某项收费开展检查。

  三、检查时间

  从2008年9月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9月至10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处理整改阶段。

  四、检查时限

  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五、检查的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到位,有无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人血白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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