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队、所:
《鹿城公安分局娱乐场所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鹿城区公安分局娱乐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提高执法力度,正确处理好执法、管理与服务的三者关系,有效打击发生在娱乐场所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公安部第103号令《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管理工作意见和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分局特制定娱乐场所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管理原则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遵循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工作中坚持依法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建立以分局治安部门为主,其它相关部门为辅,实行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互相联系的治安管理体系。
二、管理权限
1、派出所是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检查。
2、治安一大队是全区娱乐场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业务指导意见,娱乐场所的备案,以及场所内重大治安案件的查处。
3、禁毒大队负责对全区娱乐场所涉毒案件的查处和指导。
三、管理要求
1、管理权限外的分局其它部门或派出所跨辖区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应经分局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批准,方可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锁定在既定目标内,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检查后应在24小时内应将情况通报治安一大队、辖区派出所(有涉毒违法问题的同时通报禁毒大队)。
2、管理权限内的分局有关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必须经本单位的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汇报的,可先行检查;但检查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3、为确保娱乐场所的正常、合法经营秩序,对娱乐场所的检查时,要注意下列事项:(1)非重大情况或非确实工作需要不得进行逐个包厢检查;(2)除发生凶杀、爆炸、投毒、抢劫追捕重大逃犯等重特大事件经分局领导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全场停业性或半停业性检查,或实行封闭式检查;(3)除保密需要外,检查应时一般通知场所的负责人或保安人员到场,并告知检查的内容和目的。
4、辖区派出所应建立本辖区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帐清楚,管理到位。
四、场所备案
娱乐场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或备案项目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统一向治安一大队备案,由治安一大队统一建立管理档案,并在5日内将备案的资料通报该场所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属易涉毒场所的同时通报禁毒大队)。
辖区派出所对新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及时通知其到治安一大队备案,并在网上通报治安一大队;对于未经消防、工商等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业的场所,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治安一大队,由治安一大队统一函告相关单位处理。
1、备案登记的范围:卡拉OK厅、舞厅、歌厅、迪斯科舞厅、电子游艺室。
2、备案材料:(1)备案登记表;(2)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意图;(3)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4)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门平面图及测验收报告;(5)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6)娱乐场所信息应用系统安装情况;(7)游艺娱乐场所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