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现将《鹿城区村级财务报账规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鹿城区村级财务报账规程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鹿城区村级财务报账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报账手续,推动我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级财务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街道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记账、核算。村财务印鉴集中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章 村级报账流程
第四条 村级取得收入需按以下流程:
1、报账员收款
报账员负责收取款项,其他人员代收款项的应由村委会书面指定且应及时向报账员结清。收款应一律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2、现金收入缴存银行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或以个人名义存储。
3、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后报代理中心。
第五条 村级经济业务支出需按以下流程报支:
1、经办人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2、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
报销凭证经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民主理财程序后置的村,必须在向代理中心报账前进行审核。
3、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村财务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4、报账员办理款项支付
报账员对于日常零星开支(不需使用村财务专用章的),经审查合规后予以付款;除零星支出外需经代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支付。
第六条 报账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后,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
第七条 报账员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重要事项备查薄(启用账簿需经乡镇、街道农经部门验印,年终交代理中心保管),逐日逐笔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以便定期与代理中心对账。
第八条 报账员每月(季)将已办理款项收付的单据进行分类、汇总,编制当期收支结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代理会计办理单据交接手续。
第九条 报账员按月(季)向代理中心报账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