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教〔2008〕2号
各学区教办,直属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区教育局研究决定,我区教育系统用人单位要与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进人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控制。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各用人单位必须于2008年1 月30 日前与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采用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承包合同两种方式,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对所有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实行分类、分别签订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各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试用期6个月)。根据我区实际,我们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合同效力,如工作需要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各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建立健康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个人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和《劳动合同书》装入其个人档案。应聘人员的人事档案须交鹿城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实施人事代理,代理费纳入本单位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