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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乡镇:

  现将《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浙农水〔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山塘管理,规范山塘安全运行巡查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山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容积在1-10万立方米的屋顶山塘、饮用水水源山塘和其他重要山塘(保护下游重要公共设施的山塘),一般山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塘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山塘所有者是山塘的管理主体,承担山塘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基层水利站应对巡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山塘巡查员是指由山塘管理主体确定的山塘巡查具体责任人(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山塘巡查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区域内山塘的巡查员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山塘巡查

  第六条  山塘巡查工作由山塘管理主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和巡查经费。

  第七条  山塘安全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

  第八条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山塘的巡查项目及内容并统一记录表式。

  第九条  山塘工程巡查在非汛期每月不少于两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二次。山塘处于较高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屋顶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二次。

  当坝体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山塘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观测,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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