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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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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鹿工商[2008]146 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以及省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08〕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鹿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8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当地工商所参加2008年度验照。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网吧、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林牧渔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1)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情况,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验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情况,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3)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五、验照方式
        考虑到个体经营具有分散、灵活、简单的特点,各工商所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采取多种验照方式:
       (一)对于属于重点监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责任区监管,通过实地检查进行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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