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公众聚集场所认真执行“安全隐患自除、安全责任自负”的工作机制,做到平时有巡查、灾时有引导,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置,减少、杜绝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拟在鹿城区公众聚集场所建立消防安全引导员制度。经分局研究,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配置消防安全引导员的首批场所
首批设立消防安全引导员的公共聚集场所包括全区范围内的舞厅、卡拉ok厅、表演厅、迪吧、酒吧等。
二、消防安全引导员的配备标准
1、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按每个安全出口配备1名引导员的标准配备。
2、3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在确保每个楼层每个安全出口配备1名引导员的基础上,再按楼层走道 、走道拐弯处配备1名引导员的标准予以配备。
三、消防安全引导员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责任心,自愿从事消防安全引导员工作;
2、熟悉本单位基本情况并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
3、为人沉稳,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突发事件能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工作状况相对稳定;
4、消防安全引导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的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安全引导员所应选择工作岗位在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四、消防安全引导员的职责
1、各场所按照出口、走道及其辐射的包厢、空间,划分每个消防引导员所负责的责任区域,消防安全引导员主要负责该区域内消防安全与疏散工作;
2、在其负责的区域内,发生火灾时有组织、引导、疏散本单位从业人员、顾客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