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人事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局党委就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流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医院向街道社区人员流动的规定
为保证区级医疗业务单位的稳定和发展,原则上区属区级医疗业务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流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缺岗位需要用区级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一般采取系统内公开选调。
二、乡镇向街道社区人员流动的规定
根据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空缺情况,针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每年确定若干名额,通过公开推优、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乡镇卫生院优秀工作人员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三、人员借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