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发〔2008〕110号)精神,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特制订《鹿城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财政局、科技局联系。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发〔2008〕110号)精神以及参照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鹿城区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专利事业发展的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区科技经费;
(二)国家、省、市、区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和奖励:
(一)授权专利奖励和专利申请补助
1、国内授权专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3、《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
(二)专利实施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受让或许可);
2、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
(三)专利试点示范
1、区级专利示范企业、学校;
2、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四)专利保护
1、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
2、对我区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
(五)专利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
2、当年获得区专利实施奖的奖项;
3、当年被评为全区专利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
4、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个人。
(六)专利活动
1、区政府批准的全区大型专利活动;
2、知识产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
3、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交流与合作活动;
4、专利预警和专利战略实施;
5、知识产权(专利)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章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奖励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奖励的适用对象:
鹿城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鹿城区辖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申请补助、奖励的条件和时限:
(一) 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二)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第五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额度:
(一)获得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3万元,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
《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法人组织每件补助0.8万元,自然人每件补助0.5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申领专利补助及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鹿城区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申请表(另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