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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鹿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违法事实记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简易程序 制度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法规处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效履行工商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局对公民或个体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从事无照经营情节轻微的; (二)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四)企业印章、牌匾、信笺等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非公司企业、分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六)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在集市贸易中随意设摊或者流动经营的; (八)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字号名称、经营场地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九)在集市贸易中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参杂使假、缺尺少秤情节轻微的; (十)使用禁止使用或者不合格计量器具的; (十一)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十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十三)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 (十四)其他符合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转致适用一般程序;已经适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反向转致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表明执法身份;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有关权利;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作出处罚决定; (六)执行; (七)备案归档。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场了解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填写《违法事实记录》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固定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应另行制作询问笔录。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复核,并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要求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具体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因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与罚款数额相一致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应将当场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收据记帐联,在2个工作日内交其工商所内勤人员;工商所内勤人员应在收到罚款当日将款项缴付银行帐户。 第十条分局经检科负责空白文书的印发,并作好记录。基层工商所明确专人负责向经检科申领当场处罚决定书空白文书并负责发放、缴销、统计、登记工作。 法制机构负责对当场处罚案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制机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工商所负责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实施案件管理系统网上同步录入。每月27日,各工商所将当年和当月的当场处罚数据报送法规科。 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处罚的相关材料在处罚决定执行后以每二十件为一个卷宗装订归档。每年四月份,各工商所将经过法规科核对后的上一年当场处罚案件卷宗及清单送交分局档案室,由档案室负责收取各办案单位的所有案卷;同时,各工商所将上一年度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移交法规科收存备查。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出现差错需要作废的,应当将作废的处罚决定书交由工商所所长签字确认,并核销。 第十一条 分局财务部门负责罚款收据的核发、统计和监督工作。各工商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本机构罚款收据的领用、发放、统计、备案、登记、对帐和核销等手续。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罚款收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当场收缴的罚款截留或者私分。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妥善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不得丢失、毁损。截留或者私分罚款的,或丢失、毁损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的,按照《鹿城工商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
